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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监会两天三策防范商业银行风险
发布时间:2018-01-12 作者:经济参考报| 阅读(1222)

监管层防范金融风险,弥补监管短板呈加码态势。银监会6日下发了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委托贷款办法》),这是继5日连续发布关于《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、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》之后,再次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管理。

根据《委托贷款办法》,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贷: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、银行的授信资金、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(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)、其他债务性资金(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)、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。

“简言之,委托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委托贷款。”国有银行相关业务人士表示。他认为,上述有关受托资金来源约束意味着:资管产品不能委托银行放贷;委托人不能是用借来的钱委托贷款,包括企业或个人不能用贷款资金再委托贷款套取利差;不能挪用资金用来委托贷款。

新规尤其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,尤其是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(监管另有规定除外),以及不得用于债券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重点规定。

“这使得委托贷款业务能够更好厘清边界、回归本源、服务实体,可以降低金融过度杠杆化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风险隐患,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。”多位银行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。在他们看来,本次《委托贷款办法》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了严格限制,对市场影响较大。一是券商、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非标通道难以为继,二是房地产、地方融资平台等以往委托贷款的重点投向领域,此次会受到严格限制。

事实上,监管层强化金融风险管理的举措还体现在了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上。

“部分商业银行在授信中‘垒大户’‘搭便车’现象有望改观。”国有银行人士表示。而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看来,新规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/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,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,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,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,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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